越南政府頃於2018年5月22日核發第82/2018/ND-CP號公告,有關工業區及經濟區管理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2018.5.22日報導

 

越南政府頃於2018年5月22日核發第82/2018/ND-CP號公告,有關工業區及經濟區管理相關規定。

依據前列(第82/2018/ND-CP號)公告第29條有關在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暫居之規定

  1. 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內不允許居民生活居住。
  2. 僅允許位於工業區、加工出口區之投資業者、工作人員以及與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廠商、組織等單位有工作關係之人士進、出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
  3. 必要時,依照各省級人民委員會之規定允許外籍人士(包括管理人員、執行董事、專家)於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之企業內暫居。外籍人士暫居事宜必需符合以下條件:
    1. 為服務企業生產營運;
    2. 不包含其家庭眷屬;
    3. 必需遵守外籍人士在越南出、入境,居留之現行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暫居手續;
    4. 外籍管理人員、執行董事、專家之住所要與生產區、辦公室分開安排;符合房屋建築法規定之標準;企業有責任為外籍人士辦理暫居之登記;確保安寧,秩序及不影響工業區、出工出口區之營運。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0日起生效。詳細公告內容刊登於越南法律圖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