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部授領二字第09169005090號令訂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部授領二字第09269001660號令修正部分要點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部授領二字第09501023970號令修正第2點、第3點
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部授領二字第0985154282號令修正第2點、第3點、第9點
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部授領二字第1046800926號令修正全文8點
自即日生效
一、外交部為發行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商務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商務卡發行對象為符合下列規定之商務有關重要人士:
(一)持有效登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二)經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有關規定核發無刑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未受出國限制。
(四)經常需赴亞太經濟合作各會員體間從事商務或洽公旅行。
前項所稱商務有關重要人士,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台灣工商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之現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務主管、其所屬一級團體(包括各縣、市協會) 理事長、秘書長,或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所屬雙邊委員會理事長,及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之現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務主管,經上述工商團體推薦者。
(二)曾獲下列獎項之一: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創新研究獎、海外台商磐石獎、新創事業獎、台灣精品獎、二十大台灣國際品牌廠商、金商獎或創業楷模獎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所屬之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台灣工商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或經上述獎項之承辦單位推薦者。
(三)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現任總會長、名譽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及所屬各洲總會總會長、監事長暨其分會現任會長,經該聯合總會、僑務委員會、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推薦者。
(四)現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監事、名譽董事及處長級以上管理階層人員,經該會推薦者。
(五)最近3年內,曾獲金貿獎或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科(課)長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經經濟部推薦者。
(六)非屬前五款人員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理人及重要資深主管,經經濟部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七)經常前往亞太經濟合作會員體從事亞太經濟合作事務之重要政府官員、學者或專家,經所屬機關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三、商務卡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申請:
(一)商務卡申請書表。
(二)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函一份。但重新申請商務卡者免附。
(四)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無刑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份。
(五)服務企業之在職證明書。
(六)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商務卡申請書表之格式,由領務局定之。
四、領務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人資格符合者,應將申請人資料轉送相關會員體主管機關審核許可,並依審核結果製發商務卡;申請人資格不合者,不予退件。
五、商務卡效期為5年,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得申請換發或補發新卡:
(一)持卡人如護照號碼變更,須通知參與會員體。
(二)卡片遺失或損毀。
前項各款換(補)發之商務卡之效期,與原卡截止效期相同。
申請換(補)發新卡,應填寫申請表及相關表件。
六、商務卡效期屆滿後,不得申請延期,持卡人如需續持,應依本要點重新申請。
七、商務卡持有人之中華民國護照經註銷者,其商務卡失效。
八、商務卡自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起受理申請,98年起每年發卡量以4,000張為限,額滿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