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實施秋冬防疫專案,旅客須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符合三情形可免
由於國際COVID-19疫情嚴峻,加上聖誕節、寒假、春節將至,預期返臺旅客數增加。為確保同班機旅客、機組員及國內社區的防疫安全,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月25日宣布:
- 自今(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秋冬防疫專案,所有赴(返)臺旅客登機前須配合出示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 若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但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不予裁罰。(適用對象包括本國人、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及持居留證之陸港澳人士;不適用經臺轉機旅客。)
- 緊急協處:例如奔喪(限二親等以內)、探視重病親屬(限二親等以內)、緊急就醫專案等,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check in)時主動切結及檢附佐證文件(死亡證明書、病危通知書、診斷證明書等),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 來自無法自費篩檢國家:包括大洋洲(吐瓦魯國、紐埃、斐濟及東加)等;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check in)時主動切結,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 部會專案經指揮中心同意:如必要且短期公務商務行程,並於境外採取適當防疫措施,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check in)時主動切結及檢附經報准等佐證文件,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依專案核定之防疫檢疫措施辦理。
- 若旅客無法出示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且未符合上述情形即逕自返臺,除仍須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外,後續不得申請防疫補償,並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15萬元罰鍰。如經確診COVID-19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亦須負相關刑責。
- 詳細規定請參考中央疫情指揮中心2020年11月25日發佈新聞稿及附件問答輯內容。以上,特公告周知。
附件:
資訊來源:駐越南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