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8.2.6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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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總理已於2017年12月30日發布第163/2017/ND-CP號公告有關提供物流服務之相關規定,並自2018年2月20日起生效,以取代越南總理第140/2007/ND-CP號公告。
依據上述第163/2017/ND-CP號公告,屬WTO會員國的外資企業可從事物流業除符合本法第4條第1及第2項外,還需符合入資比率之條件及以下條件:
– 海運服務:外籍船員於懸掛越南國旗貨輪工作之總人數不超過該船舶船員編制人數的三分之一;船長或第一副船長應為越南公民。
– 陸運服務:企業的司機100%應為越南公民。
此外,允許外資企業以合約合作經營模式設立商業據點,從事屬於協助海運服務之通關及卸裝貨櫃服務。
公告原文刊登於越南法律圖書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