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2018.9.12日報導
越南政府頃於2018年9月12日發布第119/2018/ND-CP號公告,規範有關提供服務、售貨須開立電子發票事宜。
據前述公告,企業、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個體戶、個人經營應於2020年11月1日前完成開立電子發票,有稅務局編碼的電子發票之相關建置事宜。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各營業單位開立電子發票情形如下:
– 各營業單位於2018年11月1日前已獲發行無稅務局編碼之電子發票或登記有稅務局編碼之電子發票者可繼續使用;
– 各營業單位剛成立且未具備科技通訊基礎設施條件者可依規定繼續使用所訂製發票、自行印製發票或向稅務單位購買之紙本發票;
– 各營業單位於2018年11月1日前已通知發行紙製發票者可繼續使用到2020年11月1日止。
各營業單位使用紙本發票時,應將發票使用數據連同加值稅申報單,寄送至稅務單位,以便稅務單位納入發票使用數據庫,並刊登資料於稅務總局之電子通訊窗口。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另越南政府第51/2010/ND-CP號公告及第04/2014/ND-CP號公告將於2020年11月1日起失效。詳細公告內容刊登於越南法律圖書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