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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越南法規公告

越南政府發布第18/2021/ND-CP號公告有關修改、補充第134/2016/ND-CP號公告關稅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2021.3.11日報導

 

 

越南政府已於2021年3月11日發布第18/2021/ND-CP號公告有關修改、補充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號公告關稅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

據該公告第12條規定對用於製造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產品的進口材免徵關稅,主要規定如下:

1.用於製造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產品的進口材得免除《進出口法》第16條第7款規定的進口稅,包括:

a)原料、耗材(包括用於製造出口包裝的產品)、組件、進口的半成品、已併入出口或在未納入出口的情況下用於製造出口;

b)進口的製成品用於包裝、貼標籤或附加到出口貨品或與出口貨品包裝成整體出口品;

c)進口的零組件為維修在保固期內的出口貨品;

d)進口的貨品作為樣品非供交易或使用;

dd)用於製造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貨品的進口材,且允許在越南銷毀,並且實際上已銷毀。

2.確定免稅資格的依據:

a)納稅人對在越南國內製造出口產品的設施及設備得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納稅人應提交製造設施和設備的通知書;依據海關法向海關當局通知僱用的製造商或加工廠的製造設施及製造或加工合約。如果未如期提交通知書,納稅人違法行為將承擔海關行政處罰。

在下列情況下,納稅人可依本條第1款將進口貨品交給擁有製造或加工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第三方:

a1)納稅人將全部或部分進口產品交給越南領土內的第三方,以一個或多個階段進行製造或加工,然後收到半成品以進一步加工為製成品出口,上述進口品可免除進口關稅。

a2)納稅人以進口品自製成半成品後,將半成品全部或部分交給越南境內的第三方,以一個或多個階段進行製造或加工,然後接收該半成品進行進一步加工以出口或接收製成品而出口的,納稅人交給第三方製造半成品之進口品可免除進口關稅。

a3)納稅人將部分進口品交給越南第三方以加工成製成品,然後收到製成品用於出口,納稅人交給第三方的進口品可免除進口關稅。

a4)納稅人將進口品或以進口品製成的半成品完全交給在自由貿易區或外國的第三方以進行加工並符合本條第a1、a2、a3項所列情況下,則納稅人交給第三方的進口品及半成品可免除進口關稅。惟按本法令第11條第1款D項之規定所述之進口品,係由第三方在海外生產或加工,則進口回越南時,應繳納進口關稅。另由第三方生產或加工的產品,按本法令第22條第2款規定,進口到越南國內市場時應繳納進口關稅。

b)納稅人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進口貨品,並將所有進口品交給第三方組織用於製造或加工,且納稅人在該組織持有超過50%的資本或總股份,然後接收製成品而出口,則納稅人交給第三方之進口品可免除進口關稅,即使第三方僱用另一個單位來處理一個或多個加工階段。第三方在越南應擁有製造出口產品之設施及設備所有權或使用權。納稅人應依據海關法向海關當局提交有關第三方製造或加工設施之通知書。納稅人未如期提交通知書,納稅人將承擔海關行政處罰。

納稅人還應提交以下文件以及上述通知書:

納稅人和第三方的《企業註冊證書》或經審計的最新財務報表:1份認證過的副本;

納稅人和第三方的操作章程:1份認證過的副本;

納稅人和第三方的股東名冊(對於股份公司)或會員名冊(對於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1份認證過的副本。

納稅人將進口品交給在自由貿易區或外國的第三方以進行加工時,則納稅人交給第三方的進口品可免除進口關稅。按本法令第11條第1款D項之規定所述之進口品,係由第三方在海外生產或加工,則進口回越南時,應繳納進口關稅。另由第三方生產或加工的產品,按本法令第22條第2款規定,進口到越南國內市場時應繳納進口關稅。

c)納稅人應依海關法申報免稅進口品的使用情形。

d)進口產品數量,即交由外國或自由貿易區加工廠得免進口關稅的進口數量,是指實際上用於加工出口產品的進口貨品數量。

本條第e,g,h項規定的進口材應用於製造產品,並輸出到另一家位於國內的組織和個人(在自由貿易區之外)、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和國內出口(in-country import)。

dd)進口材用於製造產品、製成品,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和垃圾在被允許銷毀和實際上已經銷毀的情況下得免徵進口稅。

萬一進口材應用於製造產品卻未使用或製成品未出口,則上述進口材必須繳交進口關稅。在這種情況下,除本法令第8條規定的贈與外,納稅人應按照海關申報登記時的進口關稅稅率和應課稅價格登記新的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向海關繳納稅款。

  1. e) 進口材數量實際用於製造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的將免徵進口關稅,如果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商已向海關當局發送海關申報單通知(本文附錄VII第22號表格),且上述申報通知自國內出口(in-country import)材通關之日起15天內報准用於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貨品。

如果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商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將通知提交海關當局,則該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商應登記新的海關申報單,並在註冊新申報單時,按進口商品的稅率和標準繳納關稅。

如果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商在繳納關稅後才將本國進口的海關申報單通知海關,則已繳納的關稅應依法列為多繳的稅款。

g)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得徵出口稅。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商應登記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報關單,以登記時適用的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價率和價值申報並繳納出口關稅。

h)如果進口商滿足本法令第10條第2款a和b點規定的要求,則按照海關申報進口到國內進行加工的貨物應免徵進口關稅。如果進口到國內的貨品是用於其他目的,則國內出口(in-country import)商應按照登記報關單時適用的國內出口(in-country import)稅率和應課稅價申報並繳納關稅。

如果國內出口(in-country import)商已經繳納進口關稅,該批國內出口(in-country import)材也用於製造出口商品,並且實際上將這些商品出口到外國或自由貿易區,則按照本法令第36條的規定應退還已繳納的進口關稅。

3.本法令第31條規定的免稅程序

在遵循本條規定的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程序時,除本法令第31條規定的免稅申請外,國內出口(in-country export)商還應提交要求外國單位在越南交貨的文件影本一份。

4.在出口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和廢物,在國內銷售時免徵進口稅。納稅人不必遵循海關程序,而應根據稅法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環境保護稅(如果有)。

本公告自2021年4月25日起生效,並廢除第90/2011/TT-BTC號公告、第20/2012/TT-BTC號公告、第81/2013/TT-BTC號公告及第116/2013/TT-BTC號公告。詳細公告內容刊登於越南法律圖書館www.thuvienphapluat.vn 網站,中譯內容僅供參考,倘有疑義,應以越文版為準。